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各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
現將《福建省民兵權益保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軍區
202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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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兵權益保障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民兵權益保障工作,進一步提升民兵的榮譽感、獲得感和責任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民兵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我省行政區域內在編民兵(以下簡稱民兵)和編組民兵的企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以下簡稱編兵單位)。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兵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將民兵權益保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各級軍地有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通報表揚民兵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對受到表揚的編兵單位和民兵,軍地有關部門在重大節日聯合開展走訪慰問。
第五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充分發揮黨報黨刊、電視電臺等媒介作用,用好微博、微信、短視頻等新媒體平臺,積極宣傳民兵先進典型事跡。開展全民國防教育等活動時優先聘請先進民兵擔任編外輔導員、講解員。
第六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做好以下民兵權益保障工作:
?。ㄒ唬└魇?、縣(區)人民政府會同同級軍事機關,每年走訪慰問家庭困難民兵;民兵家庭遭遇突發性、臨時性事件導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屬地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扶援助。
?。ǘ┰谑≤妳^組織的比武競賽中獲得綜合成績前10名、在軍分區(警備區)組織的比武競賽中獲得綜合成績前5名的民兵,按規定通報表揚并發放獎金獎品。
?。ㄈ┰趽岆U救災、維穩制亂、安保警戒、疫情防控、海上維權、聯演聯訓、訓練比武等多樣化軍事任務(以下簡稱多樣化軍事任務)中表現突出,且受到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級軍事機關通報表揚的民兵,其本人或子女符合兵役征集條件的,優先入伍。
?。ㄋ模┟癖鴧⒓佣鄻踊娛氯蝿諘r,組織單位應當為民兵購買意外傷亡保險;編兵單位按規定落實工資、獎金、福利待遇,不影響其業績(績效)考核,不得解除勞動或聘用關系;民兵在執行任務中出現傷亡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關撫恤優待。
(五)民兵在參加多樣化軍事任務和遂行應急應戰任務期間,由軍事機關根據有關規定發放參訓執勤補助。
第七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做好以下基干民兵權益保障工作:
(一)為基干民兵統一發放《福建省民兵證》,作為驗證基干民兵身份和實施權益保障的有效標識。
?。ǘ┰诟骷壵辗罩行拇翱趦炏绒k理業務。
(三)在國有商業銀行各服務網點優先辦理開銷戶、存取款、轉賬匯款等服務。
(四)在各級各類公立醫療衛生服務機構,提供普通門診優先繳費等服務。對參加軍事訓練和執行任務期間因公負傷或突發疾病需緊急醫療救治的,開辟綠色通道,實行先治療后付費。
(五)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享受優先就業創業扶持和就業援助。
(六)在國有資金投資建設的各類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設施以及公園、展覽館、名勝古跡,享受門票減免等優惠待遇。
(七)倡導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優先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ò耍┕膭罱鹑跈C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針對民兵群體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在貸款利率和貸款額度等方面給予適度優惠傾斜。
上述單位應在相關場所、站點設置服務窗口或明顯標識。
第八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做好以下編兵單位權益保障工作:
(一)生產經營指揮通信、偵察觀通、應急救援、搶險救災等裝備器材或相關產品的編兵單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列入軍民融合企業目錄。
(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級軍事機關認定武裝工作成績突出的編兵單位,在信貸扶持、項目審批、要素保障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在稅收方面提供政策指導。
第九條 各級軍事機關應加強《福建省民兵證》的制發和使用管理:
(一)《福建省民兵證》樣式由省軍區民兵工作主管部門統一規范,各軍分區(警備區)和縣級人民武裝部負責所屬基干民兵的證件制作、發放、審驗、更換、回收等工作。
?。ǘ陡=ㄊ∶癖C》每年審驗一次,審驗時間通常為6月份,每次審驗有效期一年?;擅癖谟行趦认硎芟嚓P權益保障。
?。ㄈ┏肿C人如有違法、違紀、違規等行為或不再符合編入基干民兵組織條件的,屬地軍事機關應及時取消其基干民兵資格,逐級上報并收回其民兵證。
?。ㄋ模陡=ㄊ∶癖C》不得涂改、轉借他人使用,發現偽造、騙取民兵證謀取不正當利益等違法行為的人員,由屬地軍事機關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條 各級軍地有關部門和中央在閩企業等單位按職責分工抓好貫徹落實,執行情況納入黨管武裝、民兵工作考評。
第十一條 軍地定期組織聯合檢查,對因落實不到位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和個人,屬地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督促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中央在閩企業單位需將相關情況報告上級領導機關。
第十二條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負責落實本轄區民兵權益保障工作,結合實際抓好民兵和編兵單位可享受優惠優待政策的落實。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軍區民兵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省政府部門
市、縣(區)
國務院部門
中央駐閩機構
各省區市
新聞媒體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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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區)
國務院部門
中央駐閩機構
各省區市
新聞媒體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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